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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屬維爾京群島公司-經濟實質要求

為避免被歐盟列進黑名單,英屬維爾京群島(BVI)頒布相關法例。從2019年1月1日起,要求BVI公司具有真正的經濟實質。有關經濟實質要求的實施細則尚待BVI當地政府的頒布。現將關於經濟實質要求的相關法例簡述如下,以便貴司參閱/跟進:-

根據相關法例,從事相關活動的BVI法律實體須具有經濟實質。

須在BVI具有經濟實質的法律實體

相關實體包括:

  1. 所有BVI公司及具有法人資格(LP)的有限合夥企業,且為BVI的稅務居民。 不包括BVI以外其他地方的稅務居民。
  2. 在BVI開展業務的所有外國公司和具有法人資格(LP)的有限合夥企業。

相關活動

相關法律規定,相關活動是指以下任意一種活動:

  1. 銀行業務
  2. 保險業務
  3. 基金管理業務
  4. 融資和租賃業務
  5. 總部業務
  6. 航運業務
  7. 持有業務(控股業務)
  8. 知識產權業務
  9. 分銷和服務中心業務

經濟實質要求

包括但不限於:

  • 在BVI對相關活動進行管理;
  • 在BVI有足夠數量的合格員工;
  • 在BVI有足夠的費用開支;
  • 當地辦公室或場所;
  • 核心創收活動; 及
  • 其他

BVI公司可能受到的影響

一般而言,如果BVI公司是BVI稅務居民並進行上述任何相關活動,則此類現有公司必須在2019年6月30日之前達到BVI的經濟實質要求,並應在於2019年6月30日後之一年內及後續每年向BVI當地政府進行申報。如為BVI以外其他地方的稅務居民或未進行上述任何相關活動的公司,可能需要在指定的時間內向BVI政府提交年度報表或其他證明性文件用以說明/證實該事實。 有關申報細則尚待BVI的頒布。

對於在2019年1月1日或之後成立的公司,須立即具有經濟實質,並且須於成立之日起一年內向BVI政府進行申報。

不遵守經濟實質要求的後果

如果相關實體未能在規定期限內達到經濟實質要求,BVI主管當局將會對此處以罰款。罰款最低金額為5,000美元,最高可達200,000美元或以上,甚至會 酌情撤銷該實體的註冊。

上述相關法律適用於是BVI稅務居民並進行上述任何相關活動的BVI公司。 對於那些不在此規定範圍的BVI公司,可能會需考慮是否符合其進行業務或活動的司法管轄區的經濟實質要求。如果貴司對上述問題有任何疑問,煩請直接向法律執業者和/或稅務顧問進行咨詢。

煩請貴司留意: 本通知的內容僅供參考,並不構成我司提供予貴司之任何法律意見/建議或稅務意見/建議。如貴司採用上述內容作出任何決定,我司將不會對此承擔任何法律責任與經濟責任。如果貴司希望就本通知中的上述內容獲得法律意見或稅務建議,請隨時與我司聯繫。我司將會盡力向您推薦適當的香港律師及/或香港稅務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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